沪上一对婚后无子的夫妻,偶然拾得一名弃婴,未找到亲生父母后抚养其长大。却在申请办理收养手续时,被评估收养能力不合格,于是一纸诉状将民政部门诉至法院,却为何又撤诉?
这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期发布的行政争议实质解决案例之一,也是民法典实施后上海首起收养登记行政案件。
2004年,男子徐某意外拾得一名弃婴并报警。然而,婴儿的亲生父母一直没有找到,经与妻子邓某商量,婚后一直未生育子女的两人决定共同抚养这名弃婴,并取名为亮亮(化名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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亮亮4岁时,徐某、邓某因感情不和由法院判决离婚。由于双方一直没能办理收养亮亮的合法手续,法院对亮亮由谁抚养未作出处理。此后,亮亮跟随徐某或邓某生活。期间,由于徐某再婚又离婚,邓某与亮亮年龄差不符合单独收养条件等因素,两人均未提出收养申请。
直至2021年,徐某和邓某登记复婚,并向上海市徐汇区民政局(下简称徐汇区民政局)提出收养亮亮的申请。徐汇区民政局经评估发现,徐某个人信用部分存在贷记卡呆账和失信被执行人记录,根据《上海市收养评估办法》规定,认定夫妻二人收养能力评估不合格,作出不予收养登记通知。
徐某和邓某不服,于是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请求判决撤销不予收养登记通知,并出具收养登记证。
为了充分保障徐某的合法权益,法院庭前数次组织谈话,了解亮亮因未被合法收养,在生活、求学过程中存在诸多不变。同时,法官发现,亮亮对徐某、邓某夫妇的父母身份有强烈的认同感,也愿意被二人收养。
亮亮在写给法官的一封信中表示,自己从小与徐某、邓某生活在一起,以父子、母子相称,生活很幸福。“希望能够合法办理收养,让我获得正常的生活。”
与此同时,合议庭注意到,2021年4月1日起施行的《上海市收养评估实施办法》对收养能力评估采取打分制,附件《收养能力综合评定表》中“道德品行”栏,把“个人信用不良记录”并列“违法犯罪记录”列入0分项,是引发行政争议的主要症结点。
记者了解到,这是民法典实施后上海市首起收养登记行政案件,案件的稳妥处理具有首案示范意义。如何才能让行政争议实质化解?
合议庭与民政部门进行多次沟通,并由审判长牵头就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与市民政局召开视频会议。会上,大家一致认为,评估实施办法对规范收养评估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,但该案具有特殊性,所涉收养行为发生于2004年,申请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抚养关系,有较稳定的感情基础,在法律适用上要考虑实际情况,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。
在此基础上,法院向民政部门发送协调化解矛盾建议函,建议徐汇区民政局充分考虑案件特殊情况,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角度出发,本着为民解困的精神予以研究解决,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。
最终,徐汇民政局为徐某、邓某办理了收养登记。夫妻俩取得收养证后第一时间将消息告诉了法官并表示感谢,当日,二人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。
该案最终入选2022年上海法院行政争议实质解决案例。
上海高院认为,该案审理中,法院在解决收养关系争议时,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情感意愿,秉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理念,同时强调维护家庭关系稳定,对于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。该案回应了人民群众对行政审判的新期待,是行政审判中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实践。
(来源:上海法治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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